(2016)皖08刑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陈晨抢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晨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终29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晨,男,汉族,1988年11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高中文化,枞阳县海螺公司职工,家住安徽省枞阳县。2007年12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5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枞阳县看守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晨犯抢夺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枞刑初字第002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晨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陈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晨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陈晨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劣迹,酌情可从重处罚。陈晨因其他违法事项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退出全部赃款赃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陈晨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晨撤回上诉。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刑初字第002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祖琴审 判 员 方国松代理审判员 刘婷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於笑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