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姚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25刑初19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男,199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户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户县看守所。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0日中午,被告人姚某伙同他人持棍在户县甘亭街道办小丰村沣京御园酒店门口殴打被害人高某某,致高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后姚某等人逃离现场。高某某之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姚某等人赔偿高某某医药费等共计12万元整,并取得高某某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做出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保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慧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