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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谷长跃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长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刑初4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长跃,农民。2009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长跃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柯苇,被告人谷长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30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谷长跃来到本市上城区湖滨路外婆家饭店附近,采用钢丝钳剪断车锁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的cube(990003)自行车一辆(经估价价值人民币5076元),该自行车上配置有鹰眼双灯加电喇叭一套(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34元)、DIVOOMONGO自行车蓝牙音响一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385元)。得手后,被告人谷长跃骑行该自行车逃离现场,随即被反扒队员抓获。案发后,涉案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谷长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抓获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长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谷长跃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谷长跃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谷长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的作案工具钢丝钳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章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