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执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喜玲与被执行人郭辉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喜玲,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844号申请执行人高喜玲,女,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郭辉,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高喜玲与被执行人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4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刘春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