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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刑更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97彭翔先刑罚执行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翔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97号罪犯彭翔先,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甬东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翔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浙甬刑二终字第263号刑事裁定,准予撤回上诉。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4日投入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改造,后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9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彭翔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7月至2015年10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5.5次及单项表扬1次。建议本院对罪犯彭翔先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彭翔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7月至2015年10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5.5次及单项表扬1次。该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翔先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多次作案,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又未履行原判财产刑,依法适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翔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