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非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桐乡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与刘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刘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非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桐乡市。法定代表人金一鸣。被执行人刘介军。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与被执行人刘介军交通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嘉桐行审字第0034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000.00元。本院立案后,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非字第6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郭 亮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朱泽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