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辖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孙丽华诉商政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丽华,女,193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223弄9号204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政兰,女,194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223弄9号203室。原审原告吴军,男,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223弄9号204室。原审原告吴政,男,1970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223弄9号204室。上诉人孙丽华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7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程序适用错误,事实认定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之搭建物给上诉人的通风、采光和居住安全带来妨害,要求被上诉人拆除搭建物,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定起诉的条件。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确有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758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励朝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