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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强与被告魏桂红、李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强,魏桂红,李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63号原告王淑强,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魏桂红,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志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受理原告王淑强与被告魏桂红、李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魏桂红、李志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在东营市东营区柳州路5号丽景国际小区居住多年,直至现在仍在此居住生活,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魏桂红、李志成在东营市东营区柳州路5号丽景国际小区31幢102室居住多年,该地点即被告住所地为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行政辖区,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魏桂红、李志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魏桂红、李志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琳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萌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