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商终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宁波恒大织造有限公司与姚会贤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恒大织造有限公司,姚会贤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15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宁波恒大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北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鲍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军,浙江丹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姚会贤。委托代理人:许定辉,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波恒大织造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姚会贤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5)甬象商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恒大织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恒大织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恒大织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5)甬象商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6元,减半收取1503元,由上诉人宁波恒大织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审 判 员 毛 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汤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