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培兴、李郭芝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培兴,李郭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镇荣职务:该联社理事长住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李培兴,男,1974年5月13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郭芝,女,1974年12月14日生,彝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身份证号码:。关于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培兴、李郭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培兴、李郭芝支付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65437.21元及利息。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培兴、李郭芝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65437.21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584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建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