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宿缘百货商行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长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新华区宿缘百货商行,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长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459号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宿缘百货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经营者王聪燕。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法定代表人彭思甜,总经理。被告黄长根,男,1986年1月9日生,汉族,系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宿缘百货商行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长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宿缘百货商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宿缘百货商行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新华区宿缘百货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平顶山市新华区宿缘百货商行负担。审判员 石少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