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1112号原告周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郭维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家元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