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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朱文学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883号罪犯朱文学,男,汉族,初中文化,1974年1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作出(2007)武刑初字第6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文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继续执行,尚未追缴的赃物折价款计人民币八万零六百八十七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1年3月22日、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1)、(2013)宁刑执字第475号、第11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文学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个月十日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朱文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朱文学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未履行,退出赃款一万零五百零九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履行财产义务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文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刑,大部分赃款未退出,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文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二十三日(刑期至2016年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