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孟有与段君芳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孟有,李彦民,王有朝,李秋珍,李莲珍,段君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6-1号申请执行人王孟有,男,汉族,1962年3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彦民,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有朝,男,汉族,1974年5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秋珍,女,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莲珍,女,汉族,1966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段君芳,女,汉族,1980年12月19日出生。王孟有、李彦民、王有朝、李秋珍、李莲珍申请执行段君芳分家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登民一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段君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补偿款73575.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段君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君芳在银行的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内容)。执行员 张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书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