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莫彐珍与林玉兰、梁炳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彐珍,林玉兰,梁炳坤,敖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异2号案外异议人敖有洪,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申请执行人莫彐珍,女,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林玉兰,女,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被执行人梁炳坤,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现住开平市长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彐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玉兰、梁炳坤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案外异议人敖有洪于2016年1月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异议人敖有洪称,异议人敖有洪与被执行人林玉兰双方于19905年5月间口头达成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曙光路59号503房产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价格四万五千元正,异议人一次性向其支付房款45000元,当时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和房产证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使用,异议人全家也将户口迁入该住宅,已住时间二十五年长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因此,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异议人依法提出异议,请求贵院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敖有洪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案外人的主体资格;2、异议人收到房产证、国土证各一份;3、居民户口簿一份,证明异议人全家户口迁入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曙光路59号503房;4、水费、电费发票,证明异议人于1994年5月起,已正式使用位于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曙光路59号503房屋;5、评估报告通知书,证明开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位于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曙光路59号503房屋的财产。经审查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为已生效的(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7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被告林玉兰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帀281264.8元给原告莫彐珍;被告梁炳坤补充支付上述债务给原告莫彐珍。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江开法执字第88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玉兰名下的银行存款289563.8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被执行人梁炳坤名下的银行存款289563.8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在2015年5月11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林玉兰名下的座落于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曙光路59号503房屋,并于2015年12月2日分别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发出送达评估报告通知书,决定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对此,敖有洪以上述涉案房屋是其所有为由,对本院的查封、拍卖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物所提异议成立的条件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本案中的执行标的物座落于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曙光路59号503房屋是依法登记在林玉兰的名下,为林玉兰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院查封、拍卖的是属被执行人林玉兰的房产,依法有据,程序合法,对该房屋的查封、拍卖措施并无不当。而异议人敖有洪向本院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亦分别证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者是林玉兰,其提交的居民户口簿、水电费发票等证据,这些证据仅能证明其及家人是在该涉案房屋居住,但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此,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案外异议人敖有洪所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此,案外人敖有洪所提的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敖有洪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如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戚锦洪审 判 员 张永进代理审判员 黄婷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万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