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7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高乙与被告燕乙、刘乙、康乙、白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乙,燕乙,刘乙,康乙,白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763-1号原告高乙被告燕乙被告刘乙被告康乙被告白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乙与被告燕乙、刘乙、康乙、白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乙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榆阳区长城路办事处北岳庙村给被告燕乙及其妻子刘乙分配的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款4万元予以冻结,其已通过担保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本院对该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榆阳区长城路办事处北岳庙村给被告燕乙及其妻子刘乙分配的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款人民币4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榆阳区榆阳镇北岳庙村不得支付上述款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少伟审 判 员 朱 斌人民陪审员 边占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廷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