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民终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1-04-20
案件名称
冯铁拴、仝胜利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冯铁拴;仝胜利;仝锁军;仝扬扬;仝杰娃;常洋洋;常乐乐;常广召;王志龙;王喜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字第2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铁拴,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生,住嵩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银谦,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仝胜利,男,汉族,1990年2月2日生,住嵩县库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仝锁军,男,汉族,1965年5月2日生,住嵩县库区,系仝胜利的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仝扬扬,男,汉族,1989年3月5日生,住嵩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仝杰娃,男,汉族,1965年11月21日生,住嵩县,系仝扬扬的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洋洋,男,汉族,1992年11月18日生,住嵩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乐乐,男,汉族,1991年8月3日生,住嵩县,系常洋洋之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广召,男,汉族,1963年4月25日生,住嵩县,系常洋洋、常乐乐的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龙,男,汉族,1995年4月18日生,住嵩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喜安,男,汉族,1973年2月6日生,住嵩县。系王志龙的父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志龙,男,汉族,1995年4月18日生,住嵩县。上诉人冯铁拴因与被上诉人仝胜利、仝锁军、仝扬扬、仝杰娃、常洋洋、常乐乐、常广召、王志龙、王喜安追偿权纠纷一案,冯铁栓不服嵩县人民法院(2014)嵩民四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洛民终字第24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嵩民五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冯铁拴的诉讼请求。冯铁拴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铁栓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银谦、被上诉人仝锁军、被上诉人仝杰娃、被上诉人王志龙及王志龙作为王喜安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仝胜利、仝扬扬、常洋洋、常乐乐、常广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五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发回嵩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郏文慧审 判 员 邱平平代理审判员 杨献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任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