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与缙云县笋峰茶叶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缙云县笋峰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财保7号申请人: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永昌家园4幢。法定代表人:郑涛。被申请人:缙云县笋峰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仙都街道仙源村梧源111号。法定代表人:刘晓慧。申请人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缙云县笋峰茶叶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缙云县笋峰茶叶有限公司坐落于缙云县仙都街道仙源村梧源111号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缙房权字第号],保全金额为10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合法,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难以弥补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缙云县笋峰茶叶有限公司坐落于缙云县仙都街道仙源村梧源111号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缙房权字第号],保全金额为1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永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黄珍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