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刑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何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刑终字第3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何某某,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万法刑初字第009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原审被告人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某为卖淫、嫖娼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何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法刑初字第009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红军审判员 周 进审判员 谭卫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田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