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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特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特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法定代理人:唐某某,系袁某的母亲。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特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支付申请执行人袁某案款7050元,并由被执行人杨某承担执行费用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杨某支付案款705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案款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15)特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綦甲林审 判 员  张爱华代理审判员  朱 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达木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