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2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文县爱文硅石矿销售部诉被告甘肃龙江硅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县爱文硅石矿销售部,甘肃龙江硅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2民初15号原告文县爱文硅石矿销售部。经营者张爱文,男,汉族,系该销售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何居方,陇南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龙江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文县碧口镇。法定代表人王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凯,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文县爱文硅石矿销售部诉被告甘肃龙江硅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县爱文硅石矿销售部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县爱文硅石矿销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6元,由原告文县爱文硅石矿销售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汐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平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