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5民初9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上海环环如愿物流有限公司与陆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环环如愿物流有限公司,陆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9114号原告上海环环如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法定代表人史长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亦,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丽华,男,1977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环环如愿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陆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环环如愿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