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郑亚琴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亚琴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刑初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亚琴,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德清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家住本县武康镇丰桥村下路**号,现住本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监视居住(非指定居所)。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亚琴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亚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郑亚琴以征地赔偿款未到位为由,阻碍丰桥港改造工程绿化施工,德清县公安局武康派出所民警杨某等人在处警传唤过程中,被告人郑亚琴采用手抓、脚踢、头撞、嘴咬等方式妨害出警人员执法,致民警杨某右颈部被抓伤,巡特警队员丁某上嘴唇内侧破皮出血,巡特警队员高某右大腿被咬伤。经法医鉴定,杨某、丁某的伤势均达到轻微伤程度。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亚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资料、抓获经过、接警单、证明、被害人杨某、丁某的陈述、证人周某、崔某、诸某、徐某、高某、韩某、戚某、沈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伤势照片、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亚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亚琴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亚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筱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