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熊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54年9月6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熊某某,女,汉族,生于1957年10月22日,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熊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搬离存放在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处的财产,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冷 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