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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桂林,重庆市傲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王桂林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特4号申请人重庆市傲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枣园路216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414-9。法定代表人沈文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常伟,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王桂林,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彭德兵,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市傲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桂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桂林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桂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桂林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向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冉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