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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三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建创与胡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创,胡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1231号原告李建创,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被告胡晓峰,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创诉被告胡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创撤回起诉。审判长  杨惠丽审判员  吕宏海陪审员  王晓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闪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