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宋×与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020号原告宋×,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被告杜×,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薛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付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