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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宋×与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020号原告宋×,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被告杜×,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薛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付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