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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道锁与张兵、黄维启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锁,张兵,黄维启,六安市鑫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52号原告:张道锁,男,汉族,1976年12月2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孙良柱,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兵,男,汉族,1973年8月1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黄维启,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六安市鑫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韩家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锁与被告张兵、黄维启、六安市鑫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张兵、黄维启地址无法送达,电话无法联系,又无其他联系方式,导致诉状及其他诉讼材料均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道锁的起诉。如果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鲍伟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