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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7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石玉喜与被告赵小平、郝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喜,赵小平,郝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7民初29号原告石玉喜,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小平,男,35岁,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被告郝亮,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玉喜与被告赵小平、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玉喜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玉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玉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石玉喜负担。审判员  曹江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肖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