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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民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南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亚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亚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南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亚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亚东,胡族成,胡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保字第50-9号原告:四川省南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3号楼11层。法定代表人:李显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成都市亚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经济开发区金江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吴亚东,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吴亚东,男,汉族,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尔康县。被告:胡族成,男,汉族,1960年5月14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被告:胡国强,男,汉族,1965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4)高新民保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南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亚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亚东、胡族成、胡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告成都市亚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亚东、胡族成、胡国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被告成都市亚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H2S180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予以了查封。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原告申请续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将被告成都市亚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H2S180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予以查封。原告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严 鹏人民陪审员  常璟璞人民陪审员  张小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廖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