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1559号罗某某安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安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1559号原告罗某某,男,195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村。委托代理人胡学明,桃江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安某某,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村。委托代理人吴建新,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安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俞世春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