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罪犯吴炳仕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炳仕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5号罪犯吴炳仕,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9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炳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宣判后,该犯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大刑二终字第3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9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0年1月25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炳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吴炳仕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炳仕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炳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丰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