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民初字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吴某雨、吴某馨与吴某兵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字104号原告吴某雨、吴某馨与被告吴某兵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春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