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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辖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石官昕与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石官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帮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官昕。上诉人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官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笕民初字第7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根据诉讼材料显示,石官昕在诉状中主张自己已履行合同义务,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规定的支付租金义务,要求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据此石官昕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石官昕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租赁房屋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文玲审判员  张一文审判员  盛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英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