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刑更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李某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467号罪犯李某,现在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湖安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晓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