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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4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与周正清、张发珍、肖用俊、周正友、罗林才、刘加玉、陈代顺、李开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周正清,张发珍,肖用俊,周正友,罗林才,刘加玉,陈代顺,李开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4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负责人陈宏刚,该行行长。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委托代理人孙中华,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周正清,男,汉族,1964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张发珍(周正清之妻),女,汉族,1968年7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肖用俊(周正友之夫),男,汉族,1975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周正友,女,汉族,1968年7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罗林才,男,汉族,1959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刘加玉,女,汉族,1964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陈代顺,男,汉族,1968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李开洪,男,彝族,1974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昌民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周正清、张发珍、肖用俊、周正友、罗林才、刘加玉、陈代顺、李开洪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上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代顺、李开洪、刘加玉、肖用俊、周正清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热河分理处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代顺在德昌县热河乡政府2015年工资(冻结期限自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开洪在德昌县热河乡政府2015年工资(冻结期限自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凌  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偏初扎西(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