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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城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马驰与迟刚、许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驰,迟刚,许东,王志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城商初字第84号原告马驰。被告迟刚,出生日期不详。被告许东。被告王志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驰诉被告迟刚、许东、王志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28元(原告已预交8256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马驰负担。审判长  曲龙江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丛 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立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