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城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马驰与迟刚、许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驰,迟刚,许东,王志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城商初字第84号原告马驰。被告迟刚,出生日期不详。被告许东。被告王志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驰诉被告迟刚、许东、王志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28元(原告已预交8256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马驰负担。审判长 曲龙江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丛 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立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