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黄晓兰与三明市诚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兰,三明市诚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967号申请执行人黄晓兰,女,汉族,1961年6月15日出生,住三明市。被执行人三明市诚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申请执行人黄晓兰与被执行人三明市诚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林川宾执行,并依法由审判员马骞、谢清、项宇辉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5)梅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骞审判员 谢 清审判员 项宇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瑷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