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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褚福勇与张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福勇,张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民初155号原告:褚福勇,居民。被告:张宗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褚福勇与被告张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褚福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后收取5,400元,由原告褚福勇负担。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贺梦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