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3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褚福勇与张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福勇,张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民初155号原告:褚福勇,居民。被告:张宗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褚福勇与被告张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褚福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后收取5,400元,由原告褚福勇负担。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贺梦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