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法执字第023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史某与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23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史某,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张某,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某,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执行史某与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015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某、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李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李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在河南豫光金铅集团铅盐有限责任公司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新军在河南豫光金铅集团铅盐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孔鹏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