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郑士礼与李秀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士礼,李秀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216-3号原告郑士礼,农民。被告李秀芝,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士礼诉被告李秀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士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郑士礼负担。审判员 郭常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俊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