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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恢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1-09-07

案件名称

蒋菡与饶亮与陈新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新亮;饶亮;蒋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恢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陈新亮。被执行人饶亮。被执行人蒋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新亮与被执行人饶亮、蒋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以(2014)龙执字第147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饶亮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XX号XX花园XX阁XXX房(证号:HK129XXXXX)。此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也同意解除对以上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饶亮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XX号XX花园XX阁XXX房(证号:HK129XX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江审判员 张运坤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