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11行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晶与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第三人北安市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管理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黑11行终19号上诉人徐晶,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身份证号2302311966********,住北安市龙盛社区第7居民委*组**户。上诉人徐晶与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第三人北安市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管理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依法立案。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认为: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1年1月17日公布的公告是一种告知性行为,该公告本身不对上诉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产生影响,故上诉人请求撤销该公告的诉讼请求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且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关于徐晶在起诉时主张确认其与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的城建处签署的拆迁协议无效的问题,不在行政案件的审查范围之内。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宏宇审判员 宋 春审判员 王晓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鲍玉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