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法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范素珍、孙翠英等与张爱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素珍,孙翠英,孙会民,孙会建,孙会木,孙翠兰,孙翠霞,张爱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1021号申请人范素珍,女,1951年12月23日生,汉族。申请人孙翠英,女,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申请人孙会民,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申请人孙会建,男,1979年5月5日生,汉族。申请人孙会木,男,1987年1月2日生,汉族。申请人孙翠兰,女,1983年5月5日生,汉族。申请人孙翠霞,女,1989年9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爱叶,女,1973年12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范素珍等七人申请执行张爱叶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爱叶支付给申请人范素珍等七人50000元,申请人范素珍等七人同意50000元结案,申请人范素珍等七人已经领取案款,下余利息不足部分申请人范素珍等七人自愿放弃不追究,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安阳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相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