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朱俊与曾涌、成都养正堂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俊,曾涌,成都养正堂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73-1号申请执行人:朱俊,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被执行人:曾涌,男,汉族,住什邡市南泉镇。被执行人:成都养正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法定代表人:曾娅丁,该公司总经理。朱俊与曾涌、成都养正堂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笫1332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成都养正堂实业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而被执行人曾涌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什邡民初字笫1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阳大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夏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