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江飞与宁波加多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飞,宁波加多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363号原告:陈江飞,个体工商户。被告:宁波加多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大佳何镇大佳何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起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江飞与被告宁波加多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江飞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陈江飞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江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后125元,由原告陈江飞承担。审 判 员 毛亚琼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