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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固法执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杨兰英与范国兴、张红梅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兰英,范国兴,张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固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固法执字第98-6号申请执行人杨兰英,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固阳县人,护士,现住固阳县金山镇南关二条巷70号。被执行人范国兴(又名范二),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固阳县人,职工,现住固阳县新区廉租房7栋7单元3楼西户。被执行人张红梅,女,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固阳县人,固阳县托修厂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本院在执行杨兰英申请执行范国兴、张红梅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包民五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佟剑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