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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2016.37刘某等二人开设赌场简易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计某琪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271刑初116号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大学专科,无业。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3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抓获,2015年8月2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自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9月11日),同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苏文山,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计某琪,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2日到三亚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案件侦查大队投案,同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孙国海,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计某琪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7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运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苏文山、被告人计某琪及其辩护人孙国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中旬,被告人刘某因要来三亚市国光豪生度假酒店参加德州扑克牌大赛,于是与被告人计某琪联系,双方合议在三亚开设德州扑克赌场,并约定对赌场的盈利进行分成。随后被告人计某琪在淘宝网购买两张德州扑克赌桌。8月21日,被告人计某琪使用王某鑫的身份证在三亚市三亚湾路海韵度假酒店开61181套房作为赌博场地,并雇工人将购买的两张德州扑克赌桌及赌博筹码搬至该酒店的61181房内。当天晚上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以及蔡某正、薛某、王某文等人先后到达三亚市海韵度假酒店61181房。8月22日至8月2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对设立在海韵度假酒店61181房的赌场进行管理,并与计某琪陆续招揽侍某旦、周某等人到赌场以德州扑克方式聚众赌博,同时刘某、蔡某正、王某文等人也参赌,薛某在赌场担任发牌手,聂某、朴某山驾驶小轿车接送赌客到海韵度假酒店61181房。为赌场需要,被告人计某琪借用陈宇的一个POS刷卡机提供给刘某,由赌客通过该POS刷卡机刷入赌资,然后陈某转账给被告人刘某,由刘某对赌客进行资金结算。8月25日,该赌场盈利人民币3350元。8月22日至8月26日期间,该赌场经POS刷卡机刷入的赌资共计人民币553986元。2015年8月26日23时许,公安干警在三亚市三亚湾路海韵度假酒店61181房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并在该房间内缴获赌博筹码、POS刷卡机、扑克牌等赌具一批。2015年9月22日9时许,被告人计某琪到三亚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计某琪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作案工具POS机一部、扑克牌四副、筹码300个、ALLIN牌子一个、DEALER牌子一个;书证三亚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案件侦查大队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刘某、计某琪)、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临时住宿登记表、扣押清单、营业执照,POS机刷卡记录,淘宝记录,信用卡交易查询记录,中国建设银行特殊业务处理凭证,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中国农业银行海南分行司法协助业务出具的侍宁旦银行刷卡明细,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出具的肖宏锋催款单,平安银行三亚支行运营业务出具的60056335406账户详细信息,户主为计某琪的账户2000158918303交易明细,卡号4682034578263333历史交易明细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截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蔡某正、陈某、王某文、姚某娣、薛某、聂某、朴某山、侍某旦、周某珍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风、米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计某琪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主观恶性不大,且该赌场持续时间短,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被告人计某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当庭表示认罪,但认为其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计某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计某琪存在自首情节,又属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被告人计某琪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计某琪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共同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计某琪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计某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计某琪的作用、地位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计某琪及辩护人关于从犯及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位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刘某、计某琪酌情从轻处罚的其他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计某琪当庭自愿认罪,并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二、被告人计某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以上罚金款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随案移送的物证作案工具POS机一部、扑克牌四副、筹码300个、ALLIN牌子一个、DEALER牌子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杨玉98jxaasrcax6updqdz二○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林思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