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0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安徽省六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第五客运分公司与霍山县恒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六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第五客运分公司,霍山县恒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六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第五客运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负责人:杨英拥,经理。被执行人:霍山县恒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黎军。本院作出的(2014)六裕民一初字第01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霍山县恒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存款9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