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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卢建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卢建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642号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98号。负责人陈青,经理。被告卢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卢建东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